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的產品如何處罰的復函
你局《關于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的產品應當如何處理的請示》(豫牧〔2016〕3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依法不需要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定性處罰。
二、飼料企業生產冒充其他企業依法需要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屬于同時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飼料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兩項規定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性處罰。
辦公廳
2016年10月8日
上述兩種違法情形都對應同一批產品,這兩個違法情形之間有牽連關系。復函觀點是哪一條重,就用哪一條罰(擇一重罰)。
關于“法條競合,擇一重處”的處理原則,可以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加以理解并注意區分。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關于“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可依照兩種法律規定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性處罰。
(1)行政違法行為競合應符合以下特點:
一是行為主體為特定的一個主體;
二是該特定主體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
三是該違法行為觸犯多個法律規范規定或觸犯一個法律規定中的多個條款。
(2)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但是,多個法律規范規定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的,可以并處。
(3)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競合的罰款處罰機關為同一機關的,該機關可以直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如違法行為的處理機關為不同機關,則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币源藶樵瓌t確定該違法行為的管轄機關,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罰,在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進行了行政處罰后,其他行政機關即使擁有管轄權,也不能再次對該違法主體進行處罰。
有關刑事案件的處理,思路。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銷售假農藥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無證經營農藥構成非法經營罪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擇一重罰)。